出租车汽车政策、法规、标准
1、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到发证机关所在地的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2、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每个连续计算的继续教育周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出租汽车驾驶员累计注册时间满3年的,也应当接受不少于54学时的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应当在1年内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3、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1)持证人死亡的。
(2)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3)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被吊销的。
(5)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4、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1)持证人身体健康情况不在符合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和相关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的。
(2)发生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5、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结构、构造、特征或者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车辆识别代码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